承上,110 年度酒癮補助方案規定,若屬執行法律規範之酒癮治 療(除法院裁定家暴處遇計畫之酒癮治療外),個案須領有經濟 困難證明,始得申請治療費用補助。有關經濟困難證明,可否包 含地方檢察署轉介個案之公函?(更新為 110 年度方案)
依規定,經濟困難證明僅限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證明及由地方 政府開立之證明,爰地檢署轉介之個案是否具有經濟困難,由地 方政府視個案狀況認定之。
個案依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(下稱本辦法), 至醫院接受酒癮治療前,是否須先完成酒駕防制教育訓練?
經醫師評估未達酒精使用障礙症者,是否仍須完成 12 個月且至 少 12 次之治療期程?
依本辦法接受酒癮治療之個案,如就診前未出示「交通部公路總 局受酒駕吊銷駕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者酒癮治療轉介單」,至接 受治療 12 個月且至少 12 次後,為申請「酒駕個案申請重新考驗 駕駛執照之酒癮治療完成證明書」始出示轉介單,醫師是否能開 立完成證明書?
承上,本辦法所稱「12 個月且至少 12 次之酒癮評估治療」,其 中 12 個月之期程如何認定?如個案於 109 年 8 月至醫院接受 1 次治療後,即中斷或因故(如入監或出國等)未回診,遲至 110 年 1 月回到原醫院接受治療,且於 110 年 7 月前接受 12 次之治 療是否仍符合接受 12 個月且至少 12 次之治療?
承上,110 年度酒癮補助方案規定,若屬執行法律規範之酒癮治 療(除法院裁定家暴處遇計畫之酒癮治療外),個案須領有經濟 困難證明,始得申請治療費用補助。有關經濟困難證明,可否包 含地方檢察署轉介個案之公函?(更新為 110 年度方案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