個案依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(下稱本辦法), 至醫院接受酒癮治療前,是否須先完成酒駕防制教育訓練?
依本辦法第 2 條第 2 項,僅規定均應完成酒駕防制教育訓練與 酒癮評估治療,並無規定二者完成之先後順序,爰於接受酒癮治 療前未必須先完成酒駕防制教育訓練。惟依本辦法第 2 條第 1 項 規定,酒駕防制教育訓練應於重新申請考領駕照前一年內完成, 另依「酒駕個案申請重新考驗駕駛執照之酒癮治療完成證明書」 之註 3,該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 3 個月。
個案依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(下稱本辦法), 至醫院接受酒癮治療前,是否須先完成酒駕防制教育訓練?
經醫師評估未達酒精使用障礙症者,是否仍須完成 12 個月且至 少 12 次之治療期程?
依本辦法接受酒癮治療之個案,如就診前未出示「交通部公路總 局受酒駕吊銷駕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者酒癮治療轉介單」,至接 受治療 12 個月且至少 12 次後,為申請「酒駕個案申請重新考驗 駕駛執照之酒癮治療完成證明書」始出示轉介單,醫師是否能開 立完成證明書?
承上,本辦法所稱「12 個月且至少 12 次之酒癮評估治療」,其 中 12 個月之期程如何認定?如個案於 109 年 8 月至醫院接受 1 次治療後,即中斷或因故(如入監或出國等)未回診,遲至 110 年 1 月回到原醫院接受治療,且於 110 年 7 月前接受 12 次之治 療是否仍符合接受 12 個月且至少 12 次之治療?
承上,110 年度酒癮補助方案規定,若屬執行法律規範之酒癮治 療(除法院裁定家暴處遇計畫之酒癮治療外),個案須領有經濟 困難證明,始得申請治療費用補助。有關經濟困難證明,可否包 含地方檢察署轉介個案之公函?(更新為 110 年度方案)